(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宝南。 委托代理人成维颖。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碧霞。 委托代理人沈建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委托代理人朱仲良。 上诉人成宝南、成碧霞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两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宝南、成碧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成宝南、成碧霞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