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龙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缨。 委托代理人从华程。 委托代理人杨学鸿。 上诉人顾龙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顾龙祥和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上诉人顾龙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本案二审及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顾龙祥申请撤回其在本案二审及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顾龙祥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三、准许上诉人顾龙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顾龙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 望 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 代理审判员 谢婉婷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