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坛市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张国俊。 委托代理人李芳,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侯伟平。 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神华。 再审申请人金坛市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伟平、陈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费正权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雯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