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琳。 委托代理人赵晓琦,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公前。 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