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建新。 委托代理人周佳逸。 委托代理人徐祺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詹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珍。 上诉人张建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新以愿意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减免部分上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张建新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2.50元,由上诉人张建新负担。本院予以减免人民币48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邑 代理审判员 刘 郡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