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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嘉塑料发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钱明。 委托代理人方嵘,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生。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嘉塑料发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钱明。
  委托代理人方嵘,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生。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正东。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明嘉塑料发泡包装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明嘉塑料发泡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嵘、被上诉人上海东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万马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璩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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