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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3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28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28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审 判 员 龚 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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