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32号 申请人张XX。 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张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以其兄张XX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XX死亡。 经查,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与申请人张XX系兄妹关系。2007年1月13日张XX离家后,申请人张XX向公安机关报失踪,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22日在本院和张XX的户籍地发出寻找张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X之兄张XX离家后,长期未归,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张XX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以张XX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宣告张XX死亡,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