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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6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2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644号 原告黄XX。 被告胡XX。 原告黄XX诉被告胡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644号

原告黄XX。

被告胡XX。

原告黄XX诉被告胡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3年1月10日,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室)房屋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施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由原告验收材料,又改变地砖的品牌,油漆及涂料存在色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强行向原告收取装修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67,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

被告胡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XX日,原告黄XX与被告胡XX签订房屋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XX室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造价63,000元,施工时以工程预算表所列项目及工程量为准,如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款30%的违约金。又约定进料不能超过市场价,工人人工费按人工实工计算,工程利润不得超过15%-30%,所有材料要验收签字明码标价。合同订立后,双方按约履行。至装修结束,原告共支付装修款67,000元。原告认为实际装修款应为37,000元,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于2013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30,000元。审理中经评估XX室房屋装潢市场价格为65,700元。2013年8月29日,本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3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3年12月,原告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拒绝对XX室房屋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

以上事实,有房屋装修工程合同及附件、收据、(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对XX室房屋进行装修,由原告支付装修款,原、被告之间的装修款纠纷已经本院判决生效,原告提出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67,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又不申请鉴定评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要求被告胡XX赔偿装修损失67,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7.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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