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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1
摘要:(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68号 申请人赵国荣。 申请人赵国荣要求宣告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弘毅。申请人赵国荣诉称,被申请人赵弘毅系其儿子。赵弘毅系XX残疾人(残疾等级X级),在语言、行为等方面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68号
  申请人赵国荣。
  申请人赵国荣要求宣告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弘毅。申请人赵国荣诉称,被申请人赵弘毅系其儿子。赵弘毅系XX残疾人(残疾等级X级),在语言、行为等方面有异常,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赵弘毅系申请人赵国荣的儿子。赵弘毅系XX残疾人(残疾等级X级)。审理中,经申请人赵国荣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赵弘毅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4年1月3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弘毅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被鉴定人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赵国荣申请宣告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弘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 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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