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63号 申请人上海吴淞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驰华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郑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琴,女,上海吴淞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吴淞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6283628,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出票人为特变电工(上海)中发依帕超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吴淞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吴淞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菡茝 审 判 员 张丽丽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