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93号 申请人上海凯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凯元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0016334,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1,913.95元,出票人为上海翔港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凯元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惠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凯元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菡茝 审 判 员 张丽丽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