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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2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293号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 委托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平。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293号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
  委托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平。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328元、违约金378.73元。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徐进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凡、被告龚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到庭应诉为由,放弃违约金主张。
  被告龚建平辩称,物业费未交是事实。被告房屋墙面开裂渗水,且无法修理,故先前已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赔偿了3,500元。嗣后,还有渗水的现象,被告找物业修理,但物业未进行修理,故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提出意见认为,因被告房屋无法修理,故开发商赔偿被告3,500元了结。原告无法维修,故未修理。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龚建平自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止拖欠本市浦东新区泥城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1,328元物业服务费属实。本院认为,房产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约束力,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公司并签订新的合同时止。被告接收了其购买的房产后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放弃违约金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至于被告反映的房屋墙面渗水问题,在被告已与开发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提出的辩称意见,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2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龚建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 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琛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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