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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周颖华,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1087弄149号305室。 申请人周颖华申请宣告周子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周颖华,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1087弄149号305室。

申请人周颖华申请宣告周子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颖华诉称,申请人周颖华系被申请人周子康的女儿。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回来,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于当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又多方寻找,仍然不知所踪,现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周子康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子康,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1087弄149号305室。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父亲,2002年6月离家未归,申请人虽多方寻找,仍无被申请人的下落。2002年8月15日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周子康失踪,此后一直没有周子康的下落。2013年1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周子康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3年2月18日在本院公告栏及周子康的住所地发出寻找周子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子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周子康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周子康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子康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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