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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王敏,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王敏申请宣告王佩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敏诉称,申请人王敏系被申请人王佩芝的女儿。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离家出走,
(2013)普民一(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王敏,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王敏申请宣告王佩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敏诉称,申请人王敏系被申请人王佩芝的女儿。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离家出走,一夜未归,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第二天就已报警,此后又多方寻找,仍然不知所踪,现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佩芝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佩芝,女,192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1994年12月18日离家未归,申请人虽多方寻找,仍无被申请人的下落。1994年12月19日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王佩芝失踪,此后一直没有王佩芝的下落。2013年1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王佩芝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3年2月18日在本院公告栏及王佩芝的住所地发出寻找王佩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佩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王佩芝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王佩芝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佩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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