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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中清,上海市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惠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萍。 上诉人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中清,上海市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惠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萍。
上诉人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请求,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3元,减半收取3,196.5元,由上诉人上海盈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闻淙
审 判 员 叶振军
代理审判员 许 京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璐珺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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