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红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通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宜鑫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薛红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薛红军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红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