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天赐。 委托代理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潮因与被申请人成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撤诉原因是成天赐缺席了二审第一次开庭,法院再次安排开庭的理由是不存在的,成天赐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也因此超过了举证期限。二、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承办人只是一人做了谈话笔录而不是合议庭开庭审理。三、唐潮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钱款。原审在事实认定的表述上存在自相矛盾,认定归还的钱款没有转款凭证和转款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四、原审认定的手机短信内容未经质证。五、二审法院擅自改判一审的诉讼费。六、唐潮提交其工商银行卡记录作为新证据来证明其没有收到成天赐的还款。唐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成天赐提交意见称:唐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经原审法官核实当事人不到庭原因后,另行安排开庭,于法无悖,唐潮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期间由一名法官和书记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后作出判决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唐潮关于原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唐潮认为其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钱款,但其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诉辩主张认定的已归还钱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注意到在原审谈话笔录中,法官多次就手机短信内容向唐潮提问,唐潮均充分发表意见,故唐潮认为原审认定的手机短信内容未经质证显然与事实不符。原审对诉讼费的计算、收取准确无误。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唐潮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唐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