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时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跃进,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求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道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瑞财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力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求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一审第三人中瑞财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财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力德公司申请再审称:求实公司与明力德公司的借款合同纯属伪造。借款合同的公章系金福音、叶庆雄等人私刻和伪造并一直控制使用。目前由金福音等人制造的1.1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银行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公章系伪造。由此可见,本案所涉的所谓借款合同属伪造。明力德公司提交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公章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股东会决议鉴定书作为新证据来证明涉案公章是假的。明力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求实公司提交意见称:明力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第三人中瑞财团未作答辩。以确认,故本院认为明力德公司理应向求实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明力德公司认为借款合同的公章是伪造的,并提 本院认为:求实公司与明力德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为无效合同。对求实公司确实划款4,500万元进入明力德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账户,后被该行扣划用于归还明力德公司向该行的贷款本金这一事实,明力德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再次予交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公章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股东会决议鉴定书来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款项的流转已无法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成立,更何况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所涉嫌犯为王亚萍,而明力德公司并无证据能够证明王亚萍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书所涉公章为何一定是本案所涉公章,明力德公司也仅凭推测定论,且明力德公司明确表示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标的并不包括本案的借款标的,故本院对明力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明力德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明力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