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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3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344号 原告朱霓。 被告凌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霓与被告凌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霓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344号
  原告朱霓。
  被告凌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霓与被告凌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霓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元,减半收取计140.50元,由原告朱霓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 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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