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根。 委托代理人苏德隆(系朱永根表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福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 上诉人朱永根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3元退还上诉人朱永根。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王 盈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