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乐购)买卖合同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南汇乐购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隆耀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隆耀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99.50元,由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施 岸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