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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乐购)买卖合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乐购)买卖合同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南汇乐购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隆耀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隆耀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99.50元,由上诉人上海隆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施 岸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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