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黎鸿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处,且相关证据未经庭审核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