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韧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泓 上诉人王韧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