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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韧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泓 上诉人王韧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韧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泓
上诉人王韧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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