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奕颖。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惠书。 原审被告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撤诉减半计人民币98,300元,减免收取36,600元,由上诉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