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剑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剑虹 原审被告何孝玉 原审被告郑国权 原审被告郑国光 上诉人郑剑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遗产系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