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飞达物资流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学东 上诉人上海飞达物资流通服务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飞达物资流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飞达物资流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