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照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从年 上述俩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芳 上诉人许照龙、程从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许照龙、程从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照龙、程从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