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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0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9
摘要:(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土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欢良,男,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蒋金龙。 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土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欢良,男,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蒋金龙。
  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2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61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盛德官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欢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52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23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2006年9月至2012年8月物业管理费2,523元及违约金2,523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起至2012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523元。
  二、被告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5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蒋金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盛德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园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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