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民初字第73号 (2013)宁铁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刘宏俊,男,汉族。 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盛光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红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卫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俊诉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宏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宏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宏俊负担。 审 判 长 钱国平 审 判 员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 判 长 钱国平 审 判 员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