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844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1。 被告郭某2。 委托代理人黄文君,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龚 燕 审 判 员 冯 昀 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