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朱海兵。 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春香。 被告沈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华,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苨苨,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国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兵与被告钟春香、沈建、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兵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海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