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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8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 原告戴晨。 被告刘邵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晨与被告刘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晨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
  原告戴晨。
  被告刘邵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晨与被告刘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晨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戴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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