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上海华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茂清,男,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华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茂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07.36元。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任孟荪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王茂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抗辩,系争的物业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本院查明,原告曾于2010年1月29日向小区内欠物业管理费的240户业主(包括被告)邮寄挂号信催交物业管理费,但此后再无催交,迳于2013年12月中旬向本院申请调解,随即提起诉讼。故原告的大部分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即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茂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5.2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华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王茂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孟荪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