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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72号 原告张影。 被告上海唐怡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光亚。 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捷,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影与被告上海唐怡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72号
  原告张影。
  被告上海唐怡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光亚。
  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捷,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影与被告上海唐怡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张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影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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