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62号 原告黄玉栋。 委托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卫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祥。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军。 委托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丹,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栋与被告上海欣卫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玉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玉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减半收取计99.50元,由原告黄玉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