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4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原告汪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