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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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