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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余玲玲。 申请人余玲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馥梅。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余玲玲。
  申请人余玲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馥梅。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琼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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