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小额诉讼案件)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唐甲。 被告唐乙。 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7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甲、被告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父女。2000年7月19日由原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与被告之母邱景云离婚,被告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原告每月养老金及补助费为人民币765元。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目前的养老金未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应尽的义务。故被告理应酌情给付赡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乙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唐甲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唐乙负担(已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忆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琦 审 判 员 吴 忆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