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874号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万里,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里、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冷漠对待原告家人和朋友,原告亦感受不到被告的关心和照顾。被告提出在市区买房,原告不赞成,双方产生矛盾,被告表示如不在市区买房便拒绝与原告生儿育女,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7月,被告主动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判不予准许。之后,被告除了回家一次,拿了自己的衣服和日常用品外,双方从无联系接触,被告无任何和好行为,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存款20万元各半分割。 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恋爱同居时间长达2年3个月,互相比较了解,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虽有小吵小闹,但都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多次回双方共同居住的地方等原告,但因原告私自把门锁换了,导致被告无法进门。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双方间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同居,同居期间被告曾怀孕、引产。2011年1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为生活琐事双方时有争吵。后因被告要求在市区买房,原告不赞成,双方意见不一,致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8月,被告搬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2013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此后,原告更换了家里的门锁,双方少有接触。2013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以判决后被告无任何和好行动为由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原告更换了门锁,导致其无法进门,但其仍多次等原告下班,以便沟通,并非无任何和好行动,现其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夫妻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为稳固,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此后因生活琐事引发夫妻矛盾,且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并诉至本院,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原告理应考虑被告为婚姻所作的付出和努力,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培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