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 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 委托代理人孙忙。 委托代理人竺颖杰。 被告孙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