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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6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解洪湛。 委托代理人吴海泉,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棠。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上海笃信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洪湛与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解洪湛。
  委托代理人吴海泉,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棠。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上海笃信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洪湛与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海泉、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洪湛诉称:其于2004年向被告购买春莘路XXX弄XXX号房产,2006年底发现房屋地面开始缓慢倾斜,2009年后倾斜加重,并造成厨房内橱柜灶面损坏,一、二楼地暖损坏。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3,500元。
  被告钟鼎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地基并不存在问题。房屋交付后,原告进行过多次装修,对地坪重新进行了施工,擅自增加违章建筑、增加房屋自重,因此,目前房屋如果存在倾斜沉降的质量问题,也是由于原告自己施工破坏地坪和地坪下管道等原因所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承担的保修期限早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50,000元也缺乏相应依据。故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买方)、被告作为甲方(卖方),签订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松江区春莘路200弄98幢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2012年2月29日,原告曾经以与本案同样事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012年10月8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一份《房屋损坏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房屋主要存在厨房地砖开裂、整体橱柜橱门变形、人造大理石台面开裂等损坏现象。(2)被鉴定房屋整体呈向北、向西方向倾斜,倾斜率均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限值4‰。(3)被鉴定房屋厨房地坪呈南高北低,差异率32.7‰,大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平整度要求。(4)被鉴定房屋底层厨房地砖开裂、整体橱柜橱门变形、人造大理石台面开裂等损坏现象,主要与被鉴定房屋厨房地坪不均匀沉降等因素有关。(5)被鉴定房屋厨房地坪不均匀沉降,主要与地面土方回填时存在施工缺陷和地坪下给排水管道存在渗漏水导致水土流失等因素有关。(6)建议翻做厨房地坪,检修给排水管道和地暖管道后,恢复原有装饰装修材料,拆换厨房受损的台面和变形的橱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指派陈海民出庭接受双方质询。陈海民称,现有状况下无法明确到底是管道问题还是回填土问题,只是根据经验,应该是这两个原因,具体需要将地坪全部打开才能最终确认,在打开时要结合管道施工图纸,防止将管道损坏,要人工挖,避免使用机器。
  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整体不持异议,但认为第(5)点结论本身比较模糊,还是没有明确地坪不均匀沉降的确切原因。故此,双方均要求继续补充鉴定,以明确地坪沉降的最终原因。
  后原告因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裁定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曾依据原告申请,委托有关机构做补充鉴定。后由于鉴定公司要求当事人自行打开地坪,而当事人要求在鉴定公司指导下打开地坪,导致补充鉴定事实上无法进行;以及打开地坪本身可能对地坪下的排水管道造成损坏、补充鉴定费用过高等原因,本院终结了补充鉴定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3年12月30日,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根据前述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房屋损坏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修复费用为29,432元。大华公司同时指派周祥环出庭接受双方质询。
  原告认为该修复费用过低,但还是尊重鉴定单位的意见。被告则认为,在地坪沉降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同时,在修复费用上,也应当考虑涉案房屋和装修本身的折旧因素。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系争房屋存在厨房地坪不均匀沉降的质量问题,并因厨房地坪不均匀沉降导致厨房橱柜变形、人造大理石台面开裂等损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对上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被告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厨房地坪作为地基基础工程,尚处于保修期限之内。
  其次,关于厨房地坪沉降的原因,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为“地面土方回填时存在施工缺陷和地坪下给排水管道存在渗漏水导致水土流失等因素有关”,因此,被告辩称的原告对房屋改建导致地坪沉降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在交付房屋后自行翻修过地坪,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同样不予采纳。在排除因原告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地坪沉降的情况下,即使确系排水管道渗漏水导致水土流失进而引发地坪沉降,被告亦需要对地坪沉降承担保修责任。因为,被告的保修责任是针对“地坪沉降”而非“排水管道”,排水管道保修期超过,只是免除了被告对排水管道的保修责任,而非免除了因排水管道渗漏水导致的地坪沉降的保修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一般情况下,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承担的是修复义务。但本案修复的内容包括“翻做厨房地坪”,如判令由被告实施修复行为,将可能导致双方对地坪下排水管道、地暖管道是否损坏、是本来就损坏还是被告修复时所损坏等新的问题产生争议,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而且,原告直接诉请被告赔偿修复费用,亦不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故此,从有利于案件执行和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经本院委托鉴定,为29,432元。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称需要考虑折旧等因素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支付的质量问题鉴定费用30,000元,该鉴定费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而且被告需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3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而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修复费用鉴定引发的鉴定费3,500元,应作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洪湛因厨房地坪沉降导致的修复费损失29,432元;
二、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洪湛质量问题鉴定费损失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4,065元,由原告解洪湛负担1,672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王燕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亓继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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