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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 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大康,经理。 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海。 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
(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

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大康,经理。
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海。
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冬娟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傅大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原告于2006年7月5日、同年7月11日、同年7月12日、同年7月13日向被告供应y0.75kw-4p电机20台、y1.5kw-4p电机4台、ys40w-4p电机184台,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600元。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被告于一年内归还上述欠款。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7月5日至同年7月13日期间分四次共向被告供应y0.75kw-4p电机20台、y1.5kw-4p电机4台、ys40w-4p电机184台,价值共计37,600元。原、被告曾于2008年11月7日签署《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半年内还清欠款,后双方又于2012年11月2日签署《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一年内归还上述欠款。之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举证和抗辩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园方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6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0元,由被告上海万海丝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笑怡 书记员 黄惠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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