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 市静安区慈溪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临军,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
  市静安区慈溪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临军、被告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88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17日生下儿子李彬和女儿李燕。婚后夫妻感情稳定。近年来,夫妻两人贷款购买了桐乡的商铺房进行投资,但情况不景气,而当时购买商铺的资金是用其名下的信用卡透支额度,而后无力偿还,被告却不愿拿出两人的共同财产来帮其归还信用卡透支债务,导致夫妻感情失和,至今已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滕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后自己一直负责还桐乡商铺房的贷款,原告信用卡透支的债务之前没听原告对其讲过或相互商量过,直至本次诉讼才知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88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1月17日生育一对龙凤胎子女,儿子名李彬,女儿名李燕。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但近来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其儿女的户籍资料复印件、居住证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原告名下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案的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双方虽为经济等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但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体贴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军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玮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