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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2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251号 原告吕常兵。 被告吕闯。 被告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宏。 委托代理人袁跃。 原告吕常兵与被告吕闯、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常兵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251号
  原告吕常兵。
  被告吕闯。
  被告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宏。
  委托代理人袁跃。
  原告吕常兵与被告吕闯、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常兵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常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常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常兵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金 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姣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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