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湖民终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5
摘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湖民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玉章。 上诉人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湖民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玉章。

  上诉人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湖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国祥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异

  书 记 员   谢敏飞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