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8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6486-4)。住所地:宁波市××××号。 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曹××。 被告:裘××。 被告:童××。 被告:宁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7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6486-4)。住所地:宁波市××××号。




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曹××。




被告:裘××。




被告:童××。




被告:宁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4190-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路××室。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为与被告裘××、童××、宁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将案件进行诉前登记[案号:(2014)甬北立预字第49号]。本案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陈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