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311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权,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欢成,上海潘国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权、被告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欢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7月8日生育一子。婚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对家庭不管不顾。2012年10月5日、6日,原告在被告手机中发现被告与第三者大量暧昧短信往来,2011年11月18日,原告在双方新房内发现大量其他女性衣物,事后被告承认有第三者并于2012年11月22日写下保证书,但事后被告一再冷淡原告、行动上并无明显悔改之意,此后双方还是于2013年1月1日分居。由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其并不存在外遇,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遭拒绝后引发,现双方并未分居,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卫屹超,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9年3月14日、5月17日、8月22日,原告分别转账40000元、60000元、20000元至被告尾号为“9665”的浦发银行账户内。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浦发银行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 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