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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3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8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313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313号
  原告薛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底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因原、被告婚后未生育,所以在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女章某某来沪后,原告对章倩文及被告均是疼爱有加。2013年4月4日,被告从原告包中取走人民币2000元,4月7日却提出分被而眠。2013年10月6日,被告趁家中无人之际,将家中财物洗劫一空,原告已报“110”备案。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据原告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13年10月6日分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薛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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